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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作者: 佚名 时间: 2018年01月19日 阅读次数: 91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自立自强、奋发向上,促进其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各学部、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成立由学生工作副部长任组长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能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五)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良,学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40%以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的学生。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

    (二)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参加集体活动,拒绝参加学院或学部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

    (四)生活中铺张浪费。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名额。

    第十一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委会和评议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进行评选,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学部审核。

    (三)学部领导集体研究审核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学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审定。

    (四)学生处审核学部上报的材料。将评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如发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学院将收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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