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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减轻或撤销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作者: 佚名 时间: 2013年06月12日 阅读次数: 4223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减轻或撤销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2012-09-0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减轻或撤销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院学字[2009] 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结合大学生成长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减轻或撤销学生违纪处分。

    第二条 自《学生处分告知书》下达之日起至提出减轻或撤销处分申请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少于一年;

    (二)留校察看处分不少于两年。

    第三条 减轻或撤销违纪处分的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提出减轻或撤销违纪处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50%以内,或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有较大进步;

    2、日常表现好,工作积极,学习努力,班级90%以上的同学同意减轻或撤销违纪处分;

    3、在校期间只受到一次违纪处分,且受处分后未再受到通报批评。

    (二)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还必须满足下面条件中一条:

    1、学生受处分后具备获得院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条件(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2、学生受处分后在科技创新、文体竞赛、学科知识竞赛中获得院级三等奖以上,或个人先进事迹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为学院赢得荣誉,经核实认定有效的;

    3、由学院认定有立功表现者。

    (三)以下情况不予以撤销或减轻处分:

    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政策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受到处分者;  

    2、策动群殴等事件严重影响安定团结、破坏公共秩序受到处分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4、严重影响学校、社会安全稳定者;  

    5、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一律不予撤销;

    6、毕业学年受违纪处分者。  

    第四条 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30日)提出减轻、撤销处分的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由学生本人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等)。然后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减轻或撤销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部审核;

    (四)学部对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给予减轻或撤销处分的建议并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是否给予减轻或撤销处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的减轻或撤销由主管院长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的减轻或撤销报院长审批;

    (六)对于学生减轻或撤销申请不符合要求而不能进入审批程序的,由学部或学生处书面回复学生,学生可在一学期后进行第二次申请,最多申请两次。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材料与减轻或撤销处分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处

    联系电话:0311-80785808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

     

     

                                                                        

     

     

    学部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 邮政编码:050091 联系电话:0311-8078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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