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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2025年04月21日 阅读次数:355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文件

院字20258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院有效运转和事业发展,参照《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规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中,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使用的合理、有效、节约;建立和完善学院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学院资产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与资产评估、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各行政处室和教辅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各类资产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学院各单位按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专人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归口管理资产规定如下:

(一)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全院资产;负责学院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办公类设备、家具的统筹管理等。

(二)行政处:负责学院非实物性流动资产管理;负责学院资产的资金和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设施的统筹管理和科技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学院后勤服务设施、花草树木等的管理。

(五)安全工作处:负责学院安防、消防、监控实施设备等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期刊及数字资源等的管理。

(七)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名、校誉等非科技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其他资产按照“谁名下谁负责”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类低值易耗品由该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学院制定的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部门使用的各项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做好学院资产账务信息系统录入及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四) 做好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的申请和报批工作。

(五)做好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及配置标准,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实施资产配置。无配置标准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配置资产时,应首先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三条 购置纳入学院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学院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具体依照学院受赠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建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土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六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资产予以登记。行政处根据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建立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我院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及时申请进行调剂,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与行政处应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同时应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要符合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益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各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对学院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处置要求及流程依照学院资产处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收入包括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入、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

(一)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指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院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利用闲置的业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使用费、占用费等收入。

(三)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四)其他资产收入。

第二十六条 资产收益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资产收益。

第五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各资产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真实反映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依照学院资产清查相关规定执行,以真实体现资产现状、资产使用状态,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九条 结合学院实际,必要时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章 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报告是指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的反映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对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定期编报学院资产报告,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按要求对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院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学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所有人员都有依法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产丢失、毁损,有关责任人要依照学院资产损坏丢失相关规定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资产管理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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