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文件 院基资字﹝2025﹞1号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文明和谐校园,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学院校园内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的各类校园商业网点(以下简称“商业网点”)。 第三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的商业网点管理职责主要为: (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和学院涉及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起草商业网点管理制度,根据师生校园生活需求制订校内商业服务业态规划。 (三)按规定开展招租商业网点工作,核验商业网点经营有关证照,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四)监督商业网点的经营行为,按规定对商业网点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五)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商业网点进行业务管理。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 (七)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院务委员会授权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商业网点日常管理规定如下: (一)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经营业务范围在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等证件),并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备案。商业网点及其人员的校园活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商业网点须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 (三)商业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禁止在校内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四)未经允许禁止商业网点在合同约定的经营场所之外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占道经营。 (五) 商业网点不得违法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师生身心健康有危险或危害的物品。 (六)商业网点要规范标牌、标志,严禁乱贴乱画;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七)商业网点要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所使用交通工具应遵守学院有关制度规定。 (八)商业网点要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等。 (九)商业网点从业人员上岗前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件,并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备案。 (十)商业网点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须事前按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并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等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装修费用由商业网点承担。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将与商业网点直接解除合同: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学院工作,被有关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掺杂使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无证、过期、有害商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非法拆除的。 (四)擅自对校内经营场所加建、拆建、拆改变动、装修或增加设施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经营范围经营,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由于商业网点及其人员的不当行为引发严重舆情,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擅自转租、转借商业网点校内经营场所的。 (八)在校园内的不当行为造成学院损失或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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