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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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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9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院教字【200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我院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长统一领导。实验中心各专业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并指定各实验室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实验管理中心是我院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实验管理中心化学试剂的采购供应,由负责全院化学危险品采购供应的专人负责,并受汇华学院直接领导。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三)由本单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如遇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条  指定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晒、报警、灭火、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三人收发,三人使用,三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一)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二)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四)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五)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六)气瓶运输时不要直接搬动气瓶阀门。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运输时要盖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定期通风,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  剧毒品、爆炸品一般由学院化学试剂采购供应部门统一申购,归口管理。特殊情况,须先填写“采购审批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和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送主管院长审批后,由院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由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领用。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二十四条  使用压缩气瓶的实验室必须到学院指定的定点厂家购买。

第二十五条  在实验中心领用爆炸品、剧毒品时,应填写“汇华学院剧毒药品领用申请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三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经各单位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八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九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三十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10:00~16:00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二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三十三条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时须三人提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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