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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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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9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院教字【20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我院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反映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近期和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水平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院的教学计划,每个实验室必须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的比例。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综合型人才。

第八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改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规范管理、科学调配。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改造和研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实验管理中心是全院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院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论证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监督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院批准。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职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三)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负责制定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四)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六)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或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

(六)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学院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实验室改造、扩建费。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分别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 避免重复购置, 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根据学院全局发展需要, 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我院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加强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章  安全、计量、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安全、计量、环保与劳动保护分别由学院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学院有关安全的规定等,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辐射、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院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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