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文章内容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
返回
2015年06月29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

院教字【200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包括各专业实验室、仪器室、科研室和办公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并注明安全员及联系电话。

第二章  安全员的职责

第三条  安全员需经常检查实验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检查,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建立安全制度,认真填写安全工作日志。

第四条  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等易燃物品。检查本部门使用、贮存的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等是否严格按制度保存。

第五条  提出和改进安全措施,管理好消防安全器材,并经常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守则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应更换工作服,有必要的实验室还需更换拖鞋,实验室用拖鞋和工作服不应在实验楼外穿用,并要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第七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进餐、会客,室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将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带出室外,不得在实验室内烹调、烘烤、冷藏私人物品。

第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时,应经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转。

第九条  实验室内化学试剂应有规范标签,数量适当,陈列整齐,挥发性试剂应按规定在通风橱内摆放。

第十条  化学实验室操作需遵守化学安全操作守则。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要在通风橱内操作。废液、废渣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实验室的水、电、火焰时需特别注意。冷却水使用时,应先检查供水系统接头是否安全可靠;使用火焰时(如使用酒精喷灯等)应做到火在人在;停水、停电时应立即关闭水笼头和电源开关;连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要认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高压气瓶使用、搬运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室内放置时要有固定装置。

第十二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按时更换,放置位置要便于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

第十四条  学院保卫处和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掌握触电、烧伤、有害气体中毒等急救方法。

第十五条  实验楼走廊是重要的防火通道,严禁在走廊上堆放杂物。

第十六条  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应由实验室主任掌握,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负责管理的实验室钥匙,不得私自配制或转交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部门(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准擅自操作和使用,不能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应由专人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

第四章  实验室卫生守则

第十八条  实验人员下班前要整理清洁工作场所,保持桌面、地面、仪器和设备整洁,室内陈设干净整齐。每周对实验室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清扫,清扫死角,实验台无积尘,物品放置整齐有序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垃圾每日清理装入楼内指定垃圾桶,严禁将垃圾堆放在实验楼走廊内。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废液要分类倒入标签明显的废液瓶中,废液瓶要放置在指定收集位置,并定期对废液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进入许可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除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学生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严禁产品推销、广告及无关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全体教工及学生均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对劝阻无效者,可立即通知保卫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阅读次数: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