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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管理中心环境保护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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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9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室环境保护责任制

院教字【200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预防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随着我院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增加,实验室活动所有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同时要落实实验管理中心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三条  我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凡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环保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室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于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应预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到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制度,严格按要求存放,分类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认真执行药品管理制度,每学期对采购和管理的各类试剂,进行严格的登记和汇总,做到账、物相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并由专人妥善保管,要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第九条  对于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废液、废试剂、废弃物不能随意排放,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在转移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对实验室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实验室责任人要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章  奖惩及其他

第十一条  对在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力,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和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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