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室动物管理办法
院教字【20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动物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购置
第二条 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实验要求,不许捕获野生动物来替代实验动物,严禁经不明、不正当的途径购置。
第三条 所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从实验要求出发,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禁止购置不合格的动物。
第四条 实验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由专人负责运输全程,需要长途运输时,要处理好动物的饮食、粪便的排放等问题。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领用
第五条 根据实验要求领取实验动物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动物的种类、品种、品系、数量及用途。
第六条 实验人员抓取或领取动物时,必须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第七条 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不准随意浪费。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处置
第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做好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不得虐待动物,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处死实验动物应遵循动物安乐死的基本原则,即尽可能缩短动物致死时间,尽量减少其疼痛、痛苦。实验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十条 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他用。
第十一条 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第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如有剩余的实验动物,实验室不得随意处理,应交回动物房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和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