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院教字【200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三条 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基本达到下述要求和目标:
(一)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二)掌握实验的基本操作和技能,具备独立进行实验操作以及初步的实验设计和实验研究能力;
(三)训练学生正确观察和记录实验现象、实验数据,正确掌握数据处理方法;
(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培养学生严谨、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科研作风,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四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不断吸收当代科学技术和教育改革的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条件的保障。实验管理中心、教务处、各学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为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条件的改善、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素质水平的提高做出积极的努力。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实施
第六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课教案和实验课程安排表。
第七条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需经实验管理中心与相关学部讨论审定,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实验教学进行前由各学部教务办统一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需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对设计性实验,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由指导教师做必要的指导。
第八条 对于新设置的实验课题和实验内容,各学部必须提前一个学期通知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在一个学期内应积极筹备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和药品,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条件开设实验课题和实验内容。
第九条 每学期第十三周,各学部应把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人数、计划学时、开课时间、使用的教材等)提交到实验管理中心,以便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 每学期第十五周,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把下学期的实验室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到实验管理中心办公室秘书处,以便实验管理中心统一筹备、统一招标、及时采购。
第十一条 实验管理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放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系统化管理,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管理中心及相关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具备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必须按规定做预实验,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各门实验课的任课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实验室实际,讲解规章制度、安全事项,对学生进行爱护实验器材、节省材料(药品)以及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等方面的素质教育。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学生因请假缺做的实验,须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十五条 实验开始前,实验课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并注意观察实验过程,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者责其重做。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教师及实验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仪器使用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写。
第三章 实验成绩的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课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成绩必须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环节,每学期末,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本学期完成的实验个数和学生各项实验成绩的结果,计算出每个学生平时实验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应进行独立考试、单独计分。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试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为4∶6。
第四章 实验教学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学部和实验管理中心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学部和实验管理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实验管理中心主任职责
(一)实验管理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制订实验室教学工作规范及实验教学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组织落实本实验中心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好实验室各类人员工作,保证实验正常开出,并积极开展教改活动;
(三)对实验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严把质量关;收集整理实验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人员的思想工作和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验课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管理、质量管理、实验成绩考核、文档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全面负责实验教学。
(二)注重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考勤。
(三)学期结束前应收齐实验报告并妥善保管,并将成绩单送交相关学部教务部门存档。
(四)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程主讲教师应参加部分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改和成绩考核工作,以掌握实验教学质量的信息。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实验室应遵守《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应认真操作并做好记录,实验完毕要整理现场,经指导老师查看原始数据后方可离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具体补做实验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不能免修,实验课无故缺席或无故不交实验报告、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结果、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违章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照章赔偿,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 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项目卡》。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填写《实验项目卡》,每学期由实验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填写,并保存在实验室。
第三十条 《实验开设记录》。由实验指导教师于每次实验结束时填写,并保存在各实验室,作为实验教学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管理卡》。由实验指导教师填写,经实验管理中心汇总后留存,作为实验管理中心和学院报送学年实验项目开出情况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