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事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实验室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按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类: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无人员伤亡者,为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一)违反学院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实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实验室;
(三)发生并造成少量财产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实验管理中心;
(四)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五)不服从、不配合上级部门、学院职能部门、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
(六)未根据上级部门或学院、实验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为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一)由于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三)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 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20000元或有人伤亡),为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院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事故;
(二)接到实验管理中心下达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事故;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发生事故。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核查并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送达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对于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对于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晋职晋级资格,同时按照赔偿比例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对事故责任人的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对于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降职降级直至解聘,同时按赔偿比例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的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降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