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麻醉药品、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体系和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实验管理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度、规范的审定;准入项目的批准;安全管理的指导等。
第六条 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主要包括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主要是指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规范;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是指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活动;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包含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项目准入制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准入制度等。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设施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是预防技术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实验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与宣传活动,涉及对象包括实验教师及管理人员、学生等;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
第十条 实验管理中心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于实验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须主动配合。
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记录,记录需长期保存;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实验管理中心办公室;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方案以及需要帮助协调和解决的问题报实验管理中心办公室。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一旦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实验室所在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危害。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实验管理中心;遭遇重大技术安全事故直接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并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事故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须提交事故报告,上报实验管理中心办公室;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十四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