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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关于2004级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p>   关于2004级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p><p>各学部、各部门:<p>为做好我院2004级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 现将毕业生户口迁移程序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p>一、毕业生参照《2004级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须知》(见附件一)办理迁移手续。可登陆汇华学院网站主页“通知通告栏”内查询相关内容。<p>二、将户口暂留学院保管的毕业生须填写《户口保留学院申请书》(见附件二)。户口暂留学院保管期限最长为两年,自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户口在学院保管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学院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p>三、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同学须填写《户口迁回原籍申请书》(见附件三)。毕业生离校前,户籍科将为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p>四、离校前与人才市场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往人才市场,迁出时须填写《户口迁往人才市场申请书》(见附件四),由户籍科统一办理;毕业离校后,由本人自行办理。<p>五、毕业班辅导员要积极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指导工作,相关附件可在行政处网页“最新文件”一栏直接下载。<p>六、毕业生户籍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p>时间:6月5日至7月5日(工作日时间)<p>地点:行政楼106室(行政处办公室)<p>联系电话:83823997、83859638<p> 行政处    <p>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沉痛哀悼汶川地震遇难同胞

    各部门、各学部、全体师生员工:<p> 为表达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按照国务院公告,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我院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各项体育比赛暂停。5月19日14时28分,以防空警报鸣响时间为准,各班级组织在教室起立默哀3分钟;没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同学在原地站立默哀;全院教职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站立默哀。届时学院的汽车鸣笛。<p>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p>                2008年5月19日<p>

  • 关于“五一”假期前班车时间调整的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p><p>根据学院安排,4月26日、27日班车正常运行,28日由于学院召开运动会,班车时间调整为:<p><p>区 间:汇华学院←→师大西区<p>路 线:师大西区西院→师大西区东院西门→汇华西院<p>时 间:7:00<p>路 线:汇华西院→师大西区东院西门→师大西区西院<p>时 间:18:00<p><p>区 间:汇华学院←→师大东区<p>路 线:师大东区北院南门→职技学院→卓达书香园南门→汇华西院<p>时 间:6:30<p>路 线:汇华西院→卓达书香园南门→职技学院→师大东区北院南门<p>时 间:18:00<p><p>特此通知<p><p>                汇华学院行政处<p>                2008年4月21日

  • 汇华学院班车运行时间表

            <p>区 间:汇华学院←→师大西区<p>路 线:师大西区西院南门→师大西区东院西门→汇华西院西门→<p>汇华南院<p>时 间:7:45 9:55 10:05 11:15; 14:15 16:40<p>路 线:汇华南院→汇华西院西门→师大西区东院西门→师大西区<p>西院南门<p>时 间:9:55 11:05 11:50; 16:30 17:20 18:20<p><p>区 间:汇华学院←→师大东区<p>路 线:师大东区北院南门→汇华西院→汇华南院<p>时 间: 7:20; 13:50<p>路 线:汇华西院→汇华南院→师大东区北院南门<p>时 间:11:50; 18:20<p><p>区 间:汇华学院←→职技学院<p>路 线:职技学院院内→卓达书香园南门→汇华南院→汇华西院西门<p>时 间: 7:20; 13:50<p>路 线:汇华西院西门→汇华南院→卓达书香园南门→职技学院院内<p>时 间:11:50; 18:20<p><p>本安排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排自行作废。<p>                 院长办公室<p>                  2008年8月31日

  • 汇华学院2008年“五一”放假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p> 根据学院安排,现将我院2008年“五一”放假安排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p> 一、4月29日——5月4日放假,共六天;<p> 二、4月26日——4月27日教工正常上班、学生补4月28、4月29日的课。<p> 三、放假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p> 四、学院自5月5日起执行夏季作息时间,即: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班车运行时间上午不变,下午顺延半小时,详见:汇华学院班车运行时间表(五一后)。<p> 特此通知<p> 附:汇华学院“五一”值班安排<p><p>院长办公室<p>2008年4月14日

  • 清明节放假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 <p>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4月4日(清明节)放假一天,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p> 特此通知。 <p> 院长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

  • 关于学院行政楼门禁使用的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p> 随着学院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员往来逐步增多。为加强学院行政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即日起学院西院行政楼启用门禁系统,现将使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p>1、 门禁启用时间:<p>周一至周五:12:00--13:50 18:00--7:00<p>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全天<p>2、 门禁要求:门禁使用时间段内,请各位员工自行遵守,打卡(校园一卡通)通过,并注意随时关门;外来人员进入请与有关部门联系。<p>3、 使用说明:<p>(1) 进门:将校园一卡通放置门禁读卡器上(大门左侧),待红灯变绿,并听到“滴”的声响,向外拉门,即可进入。<p>(2) 出门:按大门右侧按钮,向外推门,即可出门。<p> <p> 行政处<p> 2008年3月21日

  • 计算机中心开放自由上机

    各位同学:<p> 计算机管理中心自本周六(3月8日)起开放。自由上机定于每周的周六、日两天。<p>开放时间:每周的周六、日早上8:00-12:00,12:00-17:00,17:00-22:00开放14个小时。<p>开放机房:西院第一机房,南院第五机房。<p>开放要求:凡本校在校生均可,凭一卡通上机。<p><p> 特此通知!<p> 请相互告知!<p><p> 计算机管理中心<p> 2008年3月5日

  • 班车运行时间表

              <p>区 间:汇华学院←→师大西区<p>路 线:师大西区西院南门→师大西区东院西门→汇华西院西门→<p>汇华南院<p>时 间:7:45 9:55 10:05 11:15; 13:45 16:10<p>路 线:汇华南院→汇华西院西门→师大西区东院西门→师大西区<p>西院南门<p>时 间:9:55 11:05 11:50; 16:00 16:50 17:50<p><p>区 间:汇华学院←→师大东区<p>路 线:师大东区北院南门→汇华西院→汇华南院<p>时 间: 7:20; 13:20<p>路 线:汇华西院→汇华南院→师大东区北院南门<p>时 间:11:50; 17:50<p><p>区 间:汇华学院←→职技学院<p>路 线:职技学院院内→卓达书香园南门→汇华西院西门→汇华南院<p>时 间: 7:20; 13:20<p>路 线:汇华西院西门→汇华南院→卓达书香园南门→职技学院院内<p>时 间:11:50; 17:50<p><p>本安排自2008年2月25日起执行,原安排自行作废。<p><p><p>                 汇华学院行政处<p>                 2008年2月22日

  • 关于做好假前资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p>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增强假期间的安全防范意识,请认真做好寒假期间资产的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p> 1、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收回借出的设备并核对本部门的资产账目,确保账物无误。<p> 2、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放假前请认真检查本部门所属办公室、教室、库房等场所的门窗、电源,做好贵重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p> 3、机房和多媒体教室的资产管理人员在放假前必须对所管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应对不同设备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发现门窗、机柜等损坏,请及时报修。<p> 4、实验室资产管理人员请做好精密贵重仪器和危险品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爆等工作,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控湿和水、电、气管路要安全规范。<p> 5、为方便假期处理应急事务,请各部门将所属钥匙交于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将在学院值班表上公布。 <p><p> 行政处<p> 2008年1月17日

  • 2008年寒假放假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p>根据学院安排,2008年寒假时间定于1月19日–2月23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p>一、学生1月19日放假,2月24日报到,2月25日正式上课;全体教工1月21日放假,2月24日报到。 <p>二、寒假期间,各学部、各部门要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职工寒暑假休假及值班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员工值班日和工作日,本着高效、合理的原则,安排好员工休假和工作任务。各部门、学部员工加班的,需提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按照加班实际时间填写审批表,寒假后报行政处备案。<p>三、寒假期间,各学部、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三防”及安全保卫工作,消除隐患,杜绝各种事故及案件的发生。<p>四、员工要严格履行学院值班职责,同时按照各学部、各部门的工作需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p>祝全体师生春节愉快!<p>特此通知<p><p>附:08年寒假值班地点<p>西院行政楼105室   电话:83859638<p>南院第二教学楼一层辅导员办公室  电话:83812569<p>                  院长办公室<p>                 2008年1月15日

  • 关于研究生考试班车相关安排的通知

    为方便我院学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学院特安排考研班车,路线、时间如下: <p> <p>路线1:汇华南院正门内→汇华西院西门内→师大西区正门口→石市17中(华西路)<p>发车时间:19日:早7:00; 20日:早7:00<p>人数:58<p> <p>路线2:汇华南院正门内→汇华西院西门内→石市24中(自强路)<p>发车时间:19日:早7:00; 20日:早7:00<p>人数:26<p> <p>路线3:汇华南院正门内→汇华西院西门内→石市41中(工农路)<p>发车时间:19日:早7:00; 20日:早7:00<p>人数:28<p> <p>路线4:汇华南院正门内→汇华西院西门内→师大西区正门口→石市19中(友谊大街)<p>发车时间:19日:早7:00; 20日:早7:00<p>人数:33<p> <p>路线5:汇华南院正门内→汇华西院西门内→石市6中(裕华路)<p>发车时间:19日:早7:00; 20日:早7:00<p>人数:21<p> <p>注:1、各毕业班辅导员请及时通知有关考生乘车,班车准点发车,过时不候,敬请提醒广大考生注意。<p>2、乘坐学院考研班车的同学须凭乘车证登车,上车时请自觉出示乘车证。<p>3、本次班车仅于19日、20日两天早上各送考生一趟,返回不再安排车辆。<p> <p>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p>               2008年1月15日

  • 汇华学院期末考试期间班车运行时间表

               汇华学院期末考试期间<p>            班车运行时间表<p><p><p>区 间:汇华学院←→师大西区<p>路 线:师大西区西院南门→师大西区东院西门→汇华西院西门→<p>汇华南院<p>时 间:7:30;13:30<p>路 线:汇华南院→汇华西院西门→师大西区东院西门→师大西区<p>西院南门<p>时 间:10:30 11:50;16:30 17:50<p><p>区 间:汇华学院←→师大东区<p>路 线:师大东区北院南门→汇华西院→汇华南院<p>时 间: 7:20; 13:20<p>路 线:汇华西院→汇华南院→师大东区北院南门<p>时 间:11:50; 17:50<p><p>区 间:汇华学院←→职技学院<p>路 线:职技学院院内→卓达书香园南门→汇华西院西门→汇华南院<p>时 间: 7:20; 13:20<p>路 线:汇华西院西门→汇华南院→卓达书香园南门→职技学院院内<p>时 间:11:50; 17:50<p><p>本安排自2008年1月7日–1月18日执行,下学期执行原安排。<p><p><p>               汇华学院行政处<p>               2008年1月4日

  • 学历相关常识介绍

    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此外,还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举办的大学普通班。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p><p> 以上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p><p> 第二专业学历教育<p><p>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是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从业人员拓宽知识、专业领域的要求而举办的成人继续教育。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其工龄、年龄不予限制。报考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报名时须向报考学校交验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认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p><p> 如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p><p> [1]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一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生所报考的普通高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p><p> [2] 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一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员所报考的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主要学习方式:一是进入高校全日制脱产学习;二是进入高校以业余面授方式学习;三是进入普通高校设立的函授站以函授形式业余学习。<p><p> [3] 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对口招生学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p><p> [4]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力量助学单位组织的辅导,定期参加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p><p> [5] 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历文凭入学考试(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在当年普通高考录取分数线下确定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的录取线)并被实施学历文凭考试学校录取,取得正式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p><p> [6]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以现代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班,入学时只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测试,经学校录取后,学员在学校设立的教学中心组班学习。<p><p>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p><p>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的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是教育考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以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宽进严出、教考分离为特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教育。取得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学校,可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在普通高考本专科录取线以下确定相应的录取分数线,或本校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取得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除 30%的课程由所在学校自行命题组织考试外,其余70%的课程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括全国统考课、省统考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考办核发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全国自考办统一印刷,在证书内芯上加盖试点学校印章。<p><p>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p><p>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学历证书的颁发对象为: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普通专科班学生。<p><p> 1993年以前,全国各地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学历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有的则由高校自行印制或管理。由于没有对有关工作的统一要求,加之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漏洞,出现了一些办学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滥办学和乱发文凭的事件,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另一方面,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伪造贩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可乘之机。<p><p> 从1993年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办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2000年,教育部开始建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此项改革将使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并供网上查询。2000年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2001年在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p><p> 学历的颁发与认证<p><p>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审核、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和网上查询、认证服务工作,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此外中心还提供学历证书认证服务,经认证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心注册的网上查询。<p><p> 什么是学位<p><p>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p><p>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p><p>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p><p> 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p><p>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 "博士学历"。<p><p> 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p><p> 在职研究生则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在职研究生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与脱产研究生相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毕业的学历。

  • 学籍电子注册相关疑问解答

    背景:政策出台,将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挂钩<p><p> 2006年1月24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规范普通高校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和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相挂钩,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通知》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p><p> 问:什么是学籍?怎样才能取得学籍?<p><p> 答: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可,取得学生身份和获得学习资格首先要取得学籍。教育部第21号部长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该《规定》明确高校学生取得学籍的前提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即参加高考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才有可能取得录取学校的学籍。<p><p> 问:为什么要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学籍怎么进行电子注册?<p><p> 答:近年来,有少数高校无视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经省级招办自行录取新生,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破坏了国家招生制度,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原则,扰乱了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因此,教育部明确从2006年开始实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p><p> 学籍电子注册,即当年省级招办录取结束后,将各高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新生数据报教育部。教育部在网上公布各高校经省级招办录取的新生名单,各高校在新生入校后上网核对本校录取名单,网上有的学生即予注册,取得学籍。网上没有的学生要么是省级招办上报录取数据有误,要么是自行录取。居于前者,学校要及时与学生来源省级招办复核更正;居于后者,即学校违规招生,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待学生学习结束发不了毕业证书,学校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责任。因为,国家实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生毕业时所取得毕(结)业证书要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并上网供社会查询。而每一份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是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数据档案。<p><p> 问: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有什么意义?<p><p> 答: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对行政管理决策和社会服务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规范高校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而且可以掌握每年高校新生入学报到率和注册情况,为国家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此外也是促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在管理和功能上的又一次重大跨越,并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造条件。<p><p> 问:什么时候开始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p><p> 答:教育部将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相关的政策文件将于今年暑期正式出台,配套的技术准备工作也已接近尾声。其实这项工作已经进行了两年的试点,从2004年高校新生入学开始,教育部就实行了网上新生名单核对工作,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是对新生名单核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延伸,把在校生管理也涵盖起来。这样从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延伸到高校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管理,然后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接轨,从而实现高校学生全程网络化管理。<p> <p>(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p>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p>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p>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p>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p>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p>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p>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p>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p>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p>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p>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p>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p>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p>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p>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p>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p>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p>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p>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p>                教学[2002]15号<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p>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p>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p>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p>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p>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p>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p>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p>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p>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p>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p>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p> (一)姓名;<p> (二)身份证号码;<p>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p>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p>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p>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p>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p>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p><p> (二)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p><p> (三)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p><p> (四)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p> 四、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p> 五、自2003年开始,高等学校每年招生前要按以上规范要求将本校毕(结)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办学形式、基本学习年限、分校或二级学院名称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使广大考生对其有所了解。<p> 六、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p> 七、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p>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地区各高等学校。 <p><p><p>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p>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p>              教育部部长 周济<p>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p><p>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p> 第一章 总 则<p>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p>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p>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p>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p>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p>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p>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p>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p>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p>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p>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p>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p>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p>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p>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p>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p>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p>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p>第三章 学籍管理<p>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p>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p>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p>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p>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p>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p>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p>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p>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p>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p>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p>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p>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p>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p>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p>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p>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p>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p>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p>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p>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p>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p>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p>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p>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p>   (四) 应予退学的;<p>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p>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p>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p>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p>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p>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p>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p>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p>第五节 退 学<p>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p>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p>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p>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p>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p>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p>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p>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p>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p>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p>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p>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p>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p>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p>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p>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p>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p>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p>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p>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p>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p>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p>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p>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p>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p>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p>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p>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p>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p>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p>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p>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p>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p>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p>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p>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p>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p>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p>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p>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p>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p>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p>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p>   (一) 警告;<p>   (二) 严重警告;<p>   (三) 记过;<p>   (四) 留校察看;<p>   (五) 开除学籍。<p>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p>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p>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p>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p>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p>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p>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p>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p>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p>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p>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p>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p>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p>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p>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p>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p>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p>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p>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p>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p>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p>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p>第六章 附 则<p>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p>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p>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p>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通知(关于开放就业机房)

    为方便应届毕业生求职上网信息查询。即日起汇华学院南院开放就业专用机房。<p> 时间:周一至周六下午2点—6点 晚上7点—9点<p> 地点:南院二教五楼就业机房<p>持有效证件进入机房,请各学部、应届毕业生相互通知转告。<p><p>计算机管理中心<p>20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