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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宣传工作条例

-缩小  放大+  2015-1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宣传工作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为学院的稳定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宣传工作坚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独立学院的政策法规,宣传学院办学的新机制、新模式,宣传学院办学特色和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对内、对外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章 院内宣传工作


第五条 院内宣传工作坚持导向正确、突出特色、真实准确、客观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院内宣传管理的对象包括院内各种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

第七条 院内宣传内容包括:国家政策、学院政策、教育教学工作、校园文化生活、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等。

第八条 院内宣传形式包括: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院报、广播台、网站等。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设专人从事本单位宣传工作。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全院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各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院内宣传设施、宣传信息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分管使用与发布。


第三章 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宣传报道坚持树立学院良好社会声誉、突出特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外宣传管理的对象包括:办学特色、办学经验、重大活动、科研成果、先进事迹、优秀人物等。

第十四条 学院重大事项的对外发布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由学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凡以学院名义印刷发行的对外宣传品,需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本单位和学院重要活动的新闻消息,所在单位应及时录制和收集,并将新闻报道的有关准确信息报学院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宣传信息实行领导审批制,发布未经主管领导审核的宣传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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