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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新媒体公共账号建设与管理办法

-缩小  放大+  2016-05-04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单位新媒体公共账号管理,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趋势和特点,各单位应积极运用新媒体服务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维护学院网络文化信息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账号包括各学部、各部门、附属单位及各学生组织、群团组织等已认证或未认证的新媒体公共账号。新媒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网络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新媒体平台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各单位在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 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五条 备案时,各单位须填写提交《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各级单位新媒体公共账号备案表》(附件1)至学院办公室,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并于本办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开设新媒体公共账号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避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第九条 各单位须落实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各公共账号须指定具体负责人进行有效管理。学生组织建立的新媒体平台,按照隶属关系,须指定一名正式在职教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十条 各单位对新媒体账号日常运营须加强管理,对突发事件应制定预案,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院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与学院办公室联系协商处理。

第四章 组织建设和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备案信息,建立新媒体工作QQ群,逐步建设统一的推广、互动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学部、各部门、附属单位、各学生组织、群团组织开通的新媒体平台须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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